UNICEF 與兒童權利
聯合國兒童基金會(UNICEF)的使命,就是在全球、以至機構的所有工作項目中,推廣兒童權利。UNICEF在全球190多個國家均有展開工作,比其他機構觸及更遍遠的地方,改善兒童的生活。
UNICEF有逾60年的兒童福利工作經驗,亦是《公約》唯一點名提供專業意見及支援的專門組織。在世界各地提倡捍衞兒童權利的同時,UNICEF亦會協助各國改善法例及政策,並令社會各階層對《兒童權利公約》內容有更深認識。UNICEF亦支持締約國通過及履行《公約》內容,並提供支援,讓政府、家庭、社區以至個人都尊重兒童權利。
在香港,聯合國兒童基金香港委員會(UNICEF HK)透過舉辦各種倡議活動和教育項目,如UNICEF Club, 青年使者計劃, Innovation Lab 和 義務學校講者項目,鼓勵年青人成為Agent of Change,在社區內推廣兒童權利。
© UNICEF/UN062342/Zammit
兒童權利
人權是指人類與生俱來享有的基本權利,包括:公民、文化、經濟、政治及社會權利。一旦失去這些基本權利,人就難以有尊嚴地生存及發展。
兒童,泛指所有18歲以下的人士,與成人一樣有基本人權,但他們需要比成年人有更多的照料和保護,方可保障他們應享的權利。因此,在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以外,兒童需要有《兒童權利公約》的保障。
聯合國《兒童權利公約》
在1989年11月20日,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專為兒童而設的公約──《兒童權利公約》(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,簡稱CRC)(下稱《公約》)。這是首條具有法律約束力,並承認兒童權利的國際性公約。《公約》詳細敘述了兒童4大基本權利:包括生存權、發展權、受保護權及參與權;以及一些核心原則,包括不歧視、一切行動均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等。
《公約》更是史上在最短時間內獲最多政府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。1994年,《公約》延伸至香港。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,《公約》條文繼續適用於香港。目前共有196個國家簽訂公約。除了美國外,幾乎每一個聯合國成員國都已通過《公約》。